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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律师:谈交通事故频发的综合治理

  谈交通事故频发的综合治理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立宁

  问题的提出

  2009年一系列的飙车事件引起的惨案不能不引起我们每一个对交通事故的重视与思考……

  交通事故案件状况的喜与忧。在2003年以前,中国每年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总数都在10万人以上。这几年,国家加大了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修建了一大批高速公路,实施了村村通工程,在等级较低的公路,增加了安全设施,比如在道路的转弯处增加了反光,以便可以观察到弯道对面的来车;修建了公路外侧的防护栏。这些道路通行条件的改善,客观上起到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加上交警加大了酒后驾驶的执法力度,交通事故的发案数量用造成的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的态势:据公安部公布的数字,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这与综合治理前的事故总数字下降了近三倍,死亡总数下降了35%。在车辆保有量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取得如此巨大的成绩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个可喜成绩的取得,与党中央的英明决策是密不可分,与路政管理部门的巨大努力是密不可分的,与交警辛勤执法密不可分的,我们在此表示深深的敬意!

  然而6万多人的非正常死亡总数,27万多人受伤,是我们整个人类社会其他活动任何活动都不具有破坏力,也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大社会问题。刚刚过去的2009年,酒后驾车的造成恶性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公愤。2009年5月7日,杭州富家子弟胡斌飙车案,造成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死亡。2009年5月14日,

  继杭州飙车案之后,重庆王正成制造了一起更为恶性酒后驾驶案件,驾宝马车飙车造成3死2事件。2009年6月30日南京张明宝飙车造成5死4伤。7月16日晚11点45分,陕西人大代表薛荫明驾驶奥迪车在闹市飙车,造成一死两伤。8月4日晚9点20分左右,杭州魏志刚驾驶保时捷将一在斑马线上行走的女子撞死。这一系列恶性交通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连续公开报道的5起重大恶性酒后驾驶案件后,公安部布署了全国酒后驾驶专项整顿工作。仅半年时间,全国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行为22.2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8.7%。可见酒后驾车问题的严重性。可以设想,如果仍不采取综合治理酒后驾车,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后驾车数将会呈进一步上升趋势。将会有更多的无辜生命死在失控的车轮下!

  然而,另一个更值得我们关注事情是2009年,乘用车销售1033.13万辆,同比增长52.93%,增速超过上年45.66个百分点。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汽车已经成为普通生活用品进入千家万户。据相关人士分析,今后我国每年新增车辆1000万以上还将保持相当长一个时期。车辆保有量的上升,客观上造成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绝对数量可能存在着上升的趋势。交通事故综合治理的立法已经成为了保障亿万人生命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交通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超过了世界局部战争造成人员死亡的总和。成为和平年代第一大社会问题。

  交通事故的综合治理方法

  一、交通事故治理的硬件投入要与软件投入相结合。这几年来,对于治理交通事故问题,在硬件投入上国家花费了十分巨大资金。在软件上,增加了驾驶执照的考试难度,强化了驾驶人的准入制度;加大了交警对酒后驾车的检查执法力度。然而,综观现行的治理措施,我们发现,对交通事故查处的执法主体仍然局限于公安部门的事后被动执法,特别是对于事故的预防上显得不足,没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综合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萌生、发展、形成,是有一个过程的,如果我们对各类交通事故从萌生到发展形成,都有一套完备的防范监控制度,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会成倍减少。因而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法》,强化法律责任,扼止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就势在必行。

  二、确立群策群力原则防范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侵害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有效消除这一危害社会的因素,就得从饮酒环境起着手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就餐过程中相互劝酒,是我国相当大范围内的餐饮文化。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酒后驾车问题也不会得到很好解决。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共同侵权行为,对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现有法律对饮酒与交通事故的关系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预防酒后驾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法》应明确规定,酒后交通肇事司机的劝酒者,销售酒品的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者,对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防止事故发生的第一道防线,防止司机饮酒。这一法律规范贯彻的后果就会促使全社会都来监督酒后驾车的司机,而不是由交警这唯一的执法部门上街去检查,在事中进行防范。对于销售酒品的餐饮服务行业,必须按其经营规模大小配备相应数额的有相应驾驶资质专门的代驾人员,拒不提供代驾服务,而经营酒品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者,处以严厉罚款,这是防止酒后驾车的第二道防线,防止饮酒司机驾车上路。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者无法阻止客人饮酒,在客人饮酒后,有替代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客人能来得了,也能走得了。第三,销售酒品的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建立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监视系统,配备酒精检测仪。对于存放在该单位的停泊车辆,在入口处系统进行自动拍照登记,对于驾驶人员进行刷卡登记,离开时进行酒精测试。这样在事故发生后可以迅速查明应承担责任的售酒品的餐饮服务行业经营单位,对于销售酒品的餐饮服务行业经营单位而言,有了这样的监控系统,对于极少数不听劝阻仍然执意开车的违法行为人,留下了查找其下落的线索,有些司机也可能因为样的严格监控,而有所收敛,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三、强化法律责任,直接将酒后驾车行为入罪。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一类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某一行为就构成犯罪,比如放火罪,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后驾车也具有类似的社会危害性。故可以规定酒后驾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酒驾车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其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实施这一行为,其对后果的主观心态是放任的,应当按间接故意犯罪对待,而不能作为普通交通肇事处理。只有采取这样严厉的措施来处理,才会扼制酒后驾驶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四、利用高科技手段防范超速行驶。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因素是超速行驶,有10次事故9次快这一俗语。故要采取综合手段防范机动车超速行驶。1、在闹市的主要路段,设置雷达测速系统。一旦发现在闹市发生超速行驶车辆,测速装置便拍照,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发生警报,指挥民警就会迅速作出反映,拦截超速车辆,肇事造成无辜人员死亡的案件就可以得到有效制止。现在在相当一部分高速路、城镇主要街道,都设置了测速雷达。对于超速车辆,电子眼予以拍摄,录入交警违章处罚系统。然而,存在的问题是,安装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执法者并无明确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利害关系人还不允许查看相关信息。故很多地方的电子眼其实已经成了“瞎子眼”,起不到实际监督作用。对于一法律盲区,必须制定相应的责任管理规范。对于发现事故而不处理的,都要制定明确可行的处罚责任。以确保电子眼经常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障社会公众可以根据合法需要查询事故车辆通行信息。

  2、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安装限速器。限速器在我国获得专利已经有七八年时间了,由于无政府部门的推动,这一保障道路安全行驶的技术,在实际中应用很少。对于治理超速的第二个技术手段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行推行这一技术设备。国家制定强制标准,上公路行驶的汽车,必须上安装限速器。拒不安装这一系统的,不得上路,未使该设备处于工作状态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限速器是可以在不同的路段,设定不同档次的限速设备,在出现超速时系统自动报警,持续报警一段时间后驾驶人员仍然未减速,系统自动关闭发动机,从而使车速将下来)。将限速器与GPS卫星定位系统相联接,第一是保障乘车人员的生命安全,第二也为交警管理部门的有效管理提供了依据,在超速车辆逃逸时,对其拦截追踪提供向导服务。这些动态的管理措施,将会大大地降低超速车辆行驶数量。

  当然交通事故发生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如超载、出现恶劣天气、机动车故障、无证驾驶等问题。这方面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这些内容也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法》的自然组成部分,在此也不再作为重点讲述。

  2010年2月17日

  注:此文发表于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世界》,文章名称变更为《交通事故频发带来的沉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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